高层次人才 / 通知公告
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临人才办〔2019〕2号)
作者:区委人才办 阅读次数 : 2861 日期 : 2020.01.14
为进一步加大青年人才集聚力度,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在临创业就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六大行动”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城市的意见》(市委办发〔2019〕41号)、《中共杭州市临安区委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临委〔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资助力度,扶持初创企业
(一)提高偏远地区大学生生活补贴。鼓励大学生在我区偏远地区(除五个街道外)创业就业。对来临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5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 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我区工作满3 年后,再给予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在此基础上,对偏远地区创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毕业5年内)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2万元,博士3万元(行政事业人员除外)。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大学生(指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同)在临安区范围内创办企业,经评审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共五个等级的项目无偿资助,在享受我区项目无偿资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按我区财政项目无偿资助额50%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加大偏远地区初创企业创业补贴。鼓励大学生在我区偏远地区(除五个街道外)从事现代农业(含农林牧渔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特色民宿、乡村旅游服务和农村电商企业创业。大学生初次创办现代农业(含农林牧渔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特色民宿、乡村旅游服务和农村电商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四)加大创业企业社保补贴。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大学生在临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自创办经营实体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大学生新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 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二、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做大做强
(五)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大学生在临创办经营实体且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且招用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对从事未来产业项目的,最高额度提升至5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或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
(六)实施扶优资助。对年税收10万元(含)以上或年带动就业20人(含)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七)实施“天目创客”培养工程。每年举办“天目创客”大赛,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并提供社会风险投资机会。对进入“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400强的优秀参赛项目,在临落地转化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享受无偿资助,资助标准为:400强项目5万元,100强项目8万元,三等奖项目20万元,二等奖项目30万元,一等奖项目50万元,特等奖项目100万元,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海内外青年人才携项目来临创办企业,经评审给予20-500万元的创业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八)积极推荐参加“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选拔。对入选者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共给予50万元的培育扶持资金和服务,用于教育培养、项目攻关、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扶持成长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加强平台建设,加快项目集聚
(九)发挥大学生(留学人员)创业园聚集效应。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向“一区多园”、“一园多点”跨越,促进大学生创业园依托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找准定位,合理聚集,进一步建成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特色品牌园区,按照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对获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称号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每两年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考核, 对考核为优秀的创业园给予30万元资助,考核为良好的创业园给予20万元资助,考核为合格的创业园给予10万元资助,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经认定的区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每年对区级大学生创业园进行考核,对考核为优秀的创业园给予10万元资助;考核为良好的创业园给予8万元资助;考核为合格的创业园给予6万元资助。以上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孵化培育和日常管理等方面支出。
(十)提供免费经营场地或房租补贴。大学生在临新创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三年内最高10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第一年最高补贴4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同一大学生创办多家企业的,只能有1家企业享受房租补贴。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3比例承担。大学生所创办企业入驻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临安),在100平米内给予全额房租补贴并免费使用园内公共设施,补贴期限为3年。
四、强化教育培训,提升素质能力
(十一)实施创业导师和创业培训制度。依托我区本土“812”人才力量与创业大学生开展帮扶活动,建立“创业导师团”,引导大学生树立创业理念,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创业实践,并为其提供创业服务,对聚集的共性创业智慧和经验进行整理和传播,对创业环境建设和政府政策导向提出建议和意见,帮扶活动经费由政府全额补贴,创业者免费分享。积极对具有创办企业意向的创业大学生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并在企业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培训费由政府全额补贴,学员免费参加培训。
(十二)实施大学生见习实习补贴制度。经认定的见习实习基地每年接收见习实习生10名(含)以上可获得2万元基地补贴,20名(含)以上可获得3万元基地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经认定的见习实习基地参加见习训练的,可享受本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和每半年50元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在经认定的见习实习基地参加实习训练的,可享受1000元/月的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
五、附则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部门资助或区内同类型资助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策待遇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纳入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与我区已出台的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以此实施意见为准。该实施意见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