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政策法规

临安区“博士后人才引育资助”操作细则
作者:人才开发科 阅读次数 : 2181 日期 : 2022.04.07

1.政策内容

给予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120万元、60万元资助。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用人单位32万元日常经费和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全职博士后每人每年12万元(国(境)外增加5万)的生活补贴,非全职博士后一次性10万元资助,出站留临工作的一次性40万元资助。

2.业务流程

1)建站资助

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站资助: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资助文件,给予区级建站资助一次性拨付至所在单位账户。

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资助: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资助文件,给予区级建站资助一次性拨付至所在单位账户。

2)日常经费资助和科研资助

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资助文件,给予区级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所在单位账户。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资助经费由设站单位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是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学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国际合作、博士后福利待遇等费用支出。如需要,可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用于单位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科研资助可用于设备费、资(材)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支出等。

3)博士后生活补贴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进入我区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人员。与设站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生活补贴,国(境)外博士后再增加5万元生活补贴。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一般资助2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或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一等资助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在站时间予以资助,最长不超过6年(含)。出站年份内,当年在站时间满6个月(含),可予以当年全额资助。在站2年生活补贴一次性拨付,在站2年以后的生活补贴应重新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资助文件,全额补助经费(包含市级资助)拨付至个人账户。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进入我区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非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人员,经过区人力社保局审核,会同区财政局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拨付至个人账户。

4)博士后出站留杭(来杭)补助

对出站留临(来临)工作的博士后,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资助文件,给予每人40万元一次性补助(含市级资助),全额资助拨付至个人账户。一名博士后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3.博士后人才引育扶持政策相关说明:

1)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设站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文件落款时间为准;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设站时间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同意设站的复函落款时间为准。

2)国内博士后进站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落款时间为准,出站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博士后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出站时间分别按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注明的注册入学日期和毕(结)业日期为准。

3)退站人员应按在站时间确定补贴金额并主动退回剩余经费。

4)全职博士后个人的补助补贴和留临补助,通过预算单位以授权支付形式委托杭州银行代发,并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补助补贴由区财政先行全额拨付,市财政承担部分根据实际拨付情况由市财政与区财政进行年终结算。非全职博士后一次性资助由区财政拨付至个人账户。

4.其他

政策咨询解答:区人力社保局人才开发科,联系电话0571-63722504、0571-63721209。

(该细则出自“关于印发《关于临安区打造人才高地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人才办〔2020〕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