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
临安区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指南
作者:人才中心 阅读次数 : 591 日期 : 2024.01.10
经认定的区级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园补助。
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设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可自主支配经营的场地(租用场地的,自申报之日起尚有2年以上租赁期限)。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功能和配套基础设施。
(2)创业实体进出管理的标准、扶持创新创业的孵化机制和年度考核等管理制度,并且财务制度健全。
(3)拥有高素质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能够为平台内的创业实体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4)入驻企业家数要求:对集聚20家及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可认定为区级大学生创业园。集聚10家及以上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的,可认定为区级留学生创业园。
大学生创办企业界定: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在杭高校在校大学生创办企业。大学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在该企业缴纳社保,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在校大学生的社保缴纳不作要求。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留创企业):以留学人员为主注册创办的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是留学人员,或该企业股东中的留学人员股东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
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在国(境)外学习并在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国内外联合办学需出国(境)就读一学年以上〕的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以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身份受邀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以同一研究目标工作或学习累计360天(含)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1)申请。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区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送区委人才办。
(2)审核。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走访评估。
(3)公示。对拟认定的创业孵化平台在区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系统上公示5个工作日。
(4)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发文,认定其为“临安区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
(1)临安区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申请表;
(2)园区运营主体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协议、场地产权证书等;
(3)孵化企业相关材料,包括近1年孵化企业情况表、在孵大学生创业企业、孵化成功案例等各类佐证材料;
(4)园区制度的相关材料,包括创业园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人员配置及职责、财务管理制度等;
(5)提供各类服务相关佐证材料,如开展企业项目申报、政策培训、投融资对接、创业辅导等佐证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奖项荣誉、新闻报道、活动图片等。
(1)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不可同时享受留创园或大学生创业园建园资助。
(3)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政策咨询科室:区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1-89541339、0571-89541336。